| 花蓮縣新城鄉公所 函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 |
| 發文字號: | 新鄉民字第1150014337號 |
| 附件: | 花蓮縣新城鄉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 (376555400A_1150014337_ATTACH1.odt) |
| 主旨: | 請貴校協助受理115年度新城鄉優秀學生獎學金提報事宜,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鄉115年度施政計畫暨花蓮縣新城鄉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以下稱本要點)辦理。 |
| 二、 | 獎勵對象與資格: |
| (一) | 設籍於本鄉且就讀於本鄉轄內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
| (二) | 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或身障證明者,在校學業平均成績七十分以上且無小過以上懲處紀錄之學生。 |
| (三) | 在校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且無小過以上懲處紀錄之一般身分學生。 |
| (四) | 學業成績若為等第者,須檢附學校成績等第與分數換算對照(應)表。 |
| (五) | 國小組取117名,獎學金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國中組取62名及個人組(國中升高中)取6名,獎學金每名新臺幣二千元整。 |
| (六) | 各校提報人數,詳如本要點第6點獎助名額部分。 |
| 三、 | 應附文件: |
| (一) | 申請書(詳如本要點附件一)。 |
| (二) |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二個月內)。 |
| (三) | 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或身障證明。 |
| (四) | 學生證影本或在校證明及前一年度上、下學期之平均成績證明單(須有學校章戳)。 |
| 四、 | 申請程序: |
| (一) | 國小組、國中組:開學後檢附申請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各校初步審查後,請於本(115)年10月15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函送本所辦理複審(各校送審時,需再檢附核章後之學生名冊,詳如本要點附件二)。 |
| (二) | 七年級學生向原就讀國小申請成績證明,由就讀國中受理申請。 |
| (三) | 個人組(國中升高中):向原就讀國中申請成績證明,於本(115)年10月15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至本所辦理。 |
| 五、 |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本所民政課陳先生,電話:03-8267223分機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