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立秀林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借用機制與保管辦法
111年12月14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9月19日府教課字第1110188367號辦理。
貳、目的:
落實數位學習以及科技輔助學生自主學習之推動,配合教育政策於課堂應用數位學習資源進行學習,鼓勵使用數位學習載具進行教學輔助,以提升學生各領域學習成效及培養自主學習能力。
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參、行動載具∶
本辦法所稱數位學習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 件編輯、連結 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肆、使用時間及規範:
(一)校園使用行動載具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經師長同意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
為原則。
(二)使用行動載具應以尊重教學、學習及學校生活作息為原則,並注意使用禮儀,以免造成他人
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在教學活動進行時,應尊重智慧財產權,未經師長同意不得逕自錄音、錄影或照相。
(四)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錄製他人行為加以散播或公佈於網路流傳,也不得任意流傳、散播、轉
貼、複製有違個人隱私或言語攻訐之文字、圖片、影片。
(五)考試期間,行動載具必須關機並不得放置桌上、抽屜、身旁或隨身攜帶(相關規定依試場規
則暨考試實施要點辦理)。
(六)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七)考量校園用電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學生個人之行動載具及行動電源等,於教學使用時,經
任課老師同意,始得充電,其餘時間禁止自行充電
伍、借用與保管原則:
(一) 考量設備資源有限,學校應先行瞭解教師規劃混成式教學/複合式教學所需設備資源,並盤
點校內數位學習載具相關設備,優先調度分配校內學習載具設備,建立班級借用優先順序、
流程及歸還時之檢查。
(三) 如遇大規模遠距授課,學校自主因應班級編排及課程需求須進行線上或混成式教學之情事,
優先考量經濟弱勢或家中無相關設備之學生提供資源;校內載具設備數量若未能滿足實際需
求,逕洽所屬地區之鄰近學校商借。
(四) 學習載具管理集中於安全有防護之教室,進行統一保管與管理,以防被竊取。
(五) 借用人應善盡設備使用、維護、保管之責任,避免受到污損(例如受食物或飲料沾)、
摔落、敲擊、蓄意破壞,並遠離高溫或潮溼之環境,以保護設備可正常運作,如遇異常或其
他意外狀況,借用人應立即將設備送回原借出單位。
(六) 如有因人為因素導致設備損壞或無法正常運作等情形,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以賠償原設備
為原則;如賠償原設備有困難者,得以新款設備取代或賠償原設備之價款)。
(七) 借用人禁止自行拆裝及更改任何硬體及周邊設備,且勿自行更換資訊網路設備原已安裝預設
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歸還前,應確認為原有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
(八) 師生使用學習載具之個人資料應自行備份;使用完畢後,應自行刪除或登出個人帳號或檔
案…等,資料毀損或遺失,出借單位不負相關責任,不得請求修復及賠償。
陸、違規處置:
(一)違反本辦法者,除給予教育輔導外,應視違規情節之輕重,依本校學生奬懲規定實施給予適當懲處。
(二)違反本辦法者,師長得請學生關機後保管該行動載具及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保管人負有保管之責及保障學生隱私權),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通知家長後最遲於當日放學前歸還學生。
柒、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