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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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秀林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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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課字第1150109636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114花蓮縣政府所屬學校教育人員參加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獎勵申請表3、114花蓮縣政府所屬學校教育人員參加原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獎勵申請表、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附表、114花蓮縣政府所屬學校教育人員參加客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獎勵申請表 (376550000A_1150109636_ATTACH1.odt、376550000A_1150109636_ATTACH2.odt、376550000A_1150109636_ATTACH3.pdf、376550000A_1150109636_ATTACH4.odt) |
| 主旨: | 有關學校教育人員114學年度通過本土語言(含台灣臺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語言認證考試獎勵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及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案件獎勵標準表第24項辦理。 |
| 二、 | 申請事項(旨案僅限以下認證考試者): |
| (一) | 教育部 114 學年度台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114.8.3及115.3.8) |
| (二) | 客家委員會 114 學年度台灣客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14.10.18及115.3.14) |
| (三) | 國立成功大學 2025 年春季及秋季全民台語認證,且限擇「教育部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應考者。 (114.06.14及114.11.29) |
| (四) | 原委會114年度第2次及115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
| (五) | 請學校承辦人依114學年度認證合格人員(按照語言別附件)填妥獎勵申請表及獎勵申請清冊(附件 1-2)核章,並同申請人認證測驗合格證書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章)申請表逕向本府申請。 |
| (六) | 亦請Mail附件2(WORD檔)到承辦人信箱以利彙整敘獎事宜另處務公告( 127822 )有WORD檔可編寫。 |
| (七) | 於115年 6月 24 日(三)前將紙本文件送至本府承辦人,逾期不予受理。 |
| 三、 | 請承辦人查明是否申請過,申請人若原已通過較高級別(共分三級),不得於其後通過較低級別申請獎勵,另本案不適用學校職員及教學支援老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