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至4月23日(四)止)
| 花蓮縣新城鄉公所 函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 |
| 發文字號: | 新鄉原字第1150003048號 |
| 主旨: | 檢送「新城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金要點」及申請表件各一份,請貴校協助校內取得族語認證之學生(認證年度:114年度)於115年3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提出申請,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旨揭獎勵金對象為設籍本鄉二個月(含)以上、參加認證通過合格之原住民。 |
| 二、 | 申請人為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詳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