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 函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50022009號 |
| 附件: |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376550000A_1150022009_ATTACH1.pdf) |
| 主旨: | 有關「114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訂於本(115)年2月23日起至3月23日止受理申請,請貴校於期限內完成申請,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7日臺教秘(五)字第1154100377號函辦 理。 |
| 三、 | 本案受理申請期間自115年2月23日起至3月23日止,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書面資料上傳及網站登錄將於3月23日晚上12時截止,逾期不再受理,請貴府(局、處)轉知轄管學校確實掌握時效。另為維護學生權益及提升行政效率,重申各級學校應於助學金核撥後即時全額發放,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扣;助學金印領清冊簽領方式採「書面簽領」或「電匯入帳」擇一辦理,正本由各申請學校依會計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妥為保管留存;為免助學金重複溢領及維護學生權益,請貴府(局、處)轉知轄管學校就本部與其他機關提供之助學金,參按比較利益原則,主動協助申請人尋求最適補助方案。 |
| 六、 | 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實施網路查調作業,國中小低收入戶證明,學校端可用各直轄市及縣(市)公務系統證明取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校端請用申請本部或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低收入學雜費減免清冊影本取代,如影本清冊無該學生資料,再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5年1月、2月、3月之3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
| 七、 | 檢附「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併參(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