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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管理員 - 獎助學金 | 2025-09-03 | 點閱數: 54

 

([附件2申請書 請只填寫P1申請書(不填寫P2名冊)])

花蓮縣新城鄉公所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 新鄉民字第1140014523號
主旨: 檢送本鄉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1份,敬請貴校協助受理並廣為宣傳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鄉114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二、 獎勵對象與資格:
(一) 設籍於本鄉且就讀於本鄉轄內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二) 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或清寒證明者,在校學業平均成績七十分以上且無小過以上懲處紀錄之學生。
(三) 在校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且無小過以上懲處紀錄之一般身分學生。
(四) 學業成績若為等第者,需檢附學校成績等第與分數換算對照(應)表。
(五) 國小組取117名,獎學金每名新臺幣1,500元整;國中組取57名及個人組(國中升高中)取6名,獎學金每名新臺幣2,000元整。
三、 應附文件:
(一) 申請書(附件一)。
(二) 申請人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二個月內)。
(三) 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或清寒證明。
(四) 前一學年度上、下學期之平均成績證明單(需有學校章戳)。
四、 申請程序:
(一) 國小組、國中組:開學後檢附申請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各校初步審查後於本(114)年10月15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函送本所辦理複審。
(二) 七年級學生向原就讀國小申請成績證明,由就讀國中受理申請。
(三) 個人組(國中升高中):向原就讀國中申請成績證明,於本(114)年10月15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至本所辦理。
五、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本所民政課03-8267223轉112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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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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