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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管理員 - 教務處 | 2024-09-06 | 點閱數: 38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 欲申請者,請檢具以下資料,於113年10月31日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彙辦:
    1. 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2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
    2. 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 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網站,學務管理科「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結下載(https://www.hlc.edu.tw/modules/organization/index.php?organization_id=4&page_id=104&type=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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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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