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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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秀林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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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3014566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函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學生來臺就讀之就學權益規範」,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65898號函辦理。 |
二、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權益: |
(一) | 有關申請入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籍學生,其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者,得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0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逕向學校申請,並經甄試核准後註冊入學。 |
(二) | 倘未具在臺合法居留身分,屬免簽證(30天及90)及試辦免簽證國家(14天)之學生,得依據本辦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略以,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學生,除依第20條規定辦理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外,應擬訂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有關計畫,經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始得招生,並將核定招生學校名冊報本部備查。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專責外國學生單位之設置、加強我國語文、文化學習課程之規劃及安排外國學生住宿之措施等事項。 |
三、 | 僑生身分及高級中等學校僑生專班之學生就學權益: |
(一) | 學生具備「僑生身分」之資格,得依據「僑生回國就學辦法及輔導辦法」申請來臺升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 |
(二) | 復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規定,具僑生身分者得向學校申請補助清寒僑生助學金;由學校應組成3人以上之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作業,審查符合者,由本部國教署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 |
(三) | 高級中等學校僑生專班係於85年度配合僑政政策需求推動至今(僑務委員會主政),其就學權益除就讀生源不同外,餘與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班相同,均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包含學校課程、上課方式、合作事業機構技能之規劃及學生權益保障(生活津貼、訓練時數、住宿管理)等。 |
四、 | 另為提升學生自主規劃學習能力,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自發、互動、共好」之理念,各級學校之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適用對象為全校學生,無區分學生國籍,爰凡在臺就學之外國學生皆一體適用。 |
五、 | 綜上,外籍學生依上開相關法令規定保障入學後,在校基本就學權益及在臺升學方式與一般生無不同,為保障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基本權益,若外籍學生參加政府單位或學校所辦理之各項活動(如:校際盃、校隊訓練、跨校聯賽等活動),應遵循各項活動相關規範。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高中職學校、本縣各私立國民中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