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上財團法人愛群基金會身心障礙家庭獎助金
一、申請資格:
1. 學生本人或其直系親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家境清寒者。
2. 105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多重障礙學生免附體育成績。
二、經評選後,每名3000元整。
三、檢具之證明文件:
1. 申請表一份。
2. 105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一份。7年級申請者請提供小學6年級下學期成績單。
3. 在學證明。
4. 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5. 清寒證明正本一份。
6.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註:
(1)所有文件請用A4列印,並依序用迴紋針夾好。
(2)申請表請至教務行政組索取。
四、校內申請截止日期: 106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