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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管理員 - 人事室 | 2021-09-17 | 點閱數: 783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9月16日府人訓字第1100188706A號函辦理。

二、檢附公文、附件影本各1份。

  • 1100916_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函以_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_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_公文.pdf
    1) 1100916_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函以_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_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_公文.pdf
  • 1100916_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函以_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_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_原函.pdf
    2) 1100916_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函以_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_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_原函.pdf
  • 1100916_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函以_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_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_指揮中心函.pdf
    3) 1100916_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函以_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_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_指揮中心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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