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1月4日府政行字第1080003327號函辦理。
2.按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3.另本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違反者(含機關團體、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4.為避免機關團體、受監察院管轄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違反前開規定受裁罰,並利於釐清責任歸屬,務請貴機關及所屬機關團體就涉及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於補助或交易之申請或投標文件內,一併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供申請人或投標人填寫,以利其依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將前揭身分關係及補助或交易內容,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5.為減少機關團體就公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關係之系統建置或網頁維護負擔,並達成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監察院將建置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俾利公眾查詢及機關團體集中公開。然因系統建置完成尚須一定時日,監察院將於平臺上線時另行通知。
6.檢附符合監察院前述公開及查詢平臺規劃方向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公開表」供參,如有需要,請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利益衝突迴避」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