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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管理員 - 人事室 | 2018-02-04 | 點閱數: 876

一、依據國立東華大學107年2月1日東師培中字第1070001707號函辦理。
二、依據106年5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48266A號令略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修正為自108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三、國立東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為協助已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之教師辦理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或另一類科教師證書之取得,可參考國立東華大學所培育中等學校任教科目辦理加科或另一類科。
四、檢附公文、國立東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所培育中等學校任教科目一覽表、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實施要點及加科(另一類科)登記作業辦法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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