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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管理員 - 教務處 | 2018-09-27 | 點閱數: 839

 

一、申請資格:設籍花蓮一年以上,家境清寒且具低收入戶者;106學年度第二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80分以上),體育成績70分以上(殘障生不必附體育成績);同一戶以一名學生申請為限。

二、申請期間: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0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手績:填具申請表乙份。

四、檢附文件:

 1、在學成績單(包括學業及體育成績)。

 2、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3、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4、殘障手冊(殘障生)。

 5、住宅位置圖(請註明明顯建築物名稱或路標)及聯絡電話,以便於家庭訪視。

申請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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