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設籍花蓮一年以上,家境清寒且具低收入戶者;106學年度第二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80分以上),體育成績70分以上(殘障生不必附體育成績);同一戶以一名學生申請為限。
二、申請期間: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0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手績:填具申請表乙份。
四、檢附文件:
1、在學成績單(包括學業及體育成績)。
2、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3、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4、殘障手冊(殘障生)。
5、住宅位置圖(請註明明顯建築物名稱或路標)及聯絡電話,以便於家庭訪視。
申請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