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7月18日府人福字第1070136341號函辦理。
二、有關慰問金核定權責請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即受傷慰問金由服務機關學校本權責核定,自即日起免報花蓮縣政府;失能、死亡慰問金仍須函報花蓮縣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