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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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秀林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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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2016999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書、個人實驗教育申請書、個人實驗教育計畫書 (376550000A_1120169990_ATTACH1.pdf、376550000A_1120169990_ATTACH2.odt、376550000A_1120169990_ATTACH3.odt、376550000A_1120169990_ATTACH4.odt) |
主旨: | 檢送「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1份,請轉知學區內家長,有意辦理者於本(112)年10月31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 理。 |
二、 | 欲申請者,請檢具以下資料,於10月31日前寄(送)至本府 教育處(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彙辦: |
(一) | 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2人同 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 |
(二) | 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
三、 |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 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 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 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 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 行合作。 |
四、 | 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五、 | 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網站首頁,公務資源區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結下載(https://bit.ly/2RQrK97)。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私立國民中-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花蓮高級中學、國立花蓮女子高級中學、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國立光復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國立玉里高級中學、四維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四維高級中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上騰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上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