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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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秀林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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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10085030A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選用教科圖書相關事宜,請協助所屬學校教師了解及遵守相關規範,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46744A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注意事項」第4點第1款之規定,選用之教科圖書,以教育部審定,且審定執照未逾有效期間者為限,先予敘明。 |
三、 | 另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為逐年實施,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第17條規定略以,經審定之初版教科圖書,使用2年後,始得修訂;經修訂之教科圖書,每使用3年後,始得再修訂,併予敘明。 |
四、 | 請貴校於教科書選用期間,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注意事項」等規定選用教科書,可至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科圖書審定資訊網」(https://textbooks.naer.edu.tw/)之「圖書審定」項下查詢即時審查結果,並應留意教科圖書封面是否標註審定通過字號;另依前開審定辦法通過修訂審查之教科圖書,其封面除仍標註初版審定通過字號外,亦加註國家教育研究院准予修訂函文字號,請輔導所屬學校教師依規定選用。 |
五、 | 另有關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書,請落實免費借用暨2年循環使用,111學年度沿用本(110)學年度回收之教科書,除有課綱問題,請各校藝能教科書汰換率不得超過20%。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