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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管理員 - 人事室 | 2022-03-16 | 點閱數: 274

主旨:轉知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及51條,請查照。

說明:
    一、將公教人員保險法原第35條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即自111年2月10日起得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二、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等1份; 另修正條文業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84號(參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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