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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管理員 - 人事室 | 2021-11-26 | 點閱數: 414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11月19日府教課字第1100236220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確依法規辦理,審慎檢視交流對象與程序,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三、檢附文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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