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10月29日府人訓字第1100218186號函辦理。
二、旨案係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得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採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之補充規定。
三、檢附公文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