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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管理員 - 人事室 | 2021-11-01 | 點閱數: 385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10月29日府人訓字第1100218186號函辦理。

二、旨案係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得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採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之補充規定。

三、檢附公文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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