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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管理員 - 人事室 | 2021-08-26 | 點閱數: 456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8月26日府人訓字第1100171241號函辦理。
二、旨案係轉知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該令所稱「政府機關(構)」包含公營事業機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三、檢附公文、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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