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8月26日府人訓字第1100171241號函辦理。 二、旨案係轉知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該令所稱「政府機關(構)」包含公營事業機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三、檢附公文、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