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8月19日府人訓字第1100167492號函辦理。
二、旨案係公務員肖像授權他人使用後,除奉派參與前開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之非營利性公益活動或公營事業機構策略聯盟合作範圍內之相關商業活動情形外(來文說明內容),仍不得參與後續宣傳與行銷等商業活動。
三、檢附公文、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