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5月13日府人訓字第1100093554號函辦理。
二、旨揭銓敘部110年5月11日令規定辦理所屬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請生理假相關事宜,其請生理假「1日」,應自該次輪班之實 際服勤起始時間24小時內,無論其輪班次數及工作時數多寡,均合併計算為1日給假。
三、檢附公文、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