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523
:::
公告 管理員 - 人事室 | 2019-01-15 | 點閱數: 568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1月4日府政行字第1070251754號函辦理。
二、按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20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爰此,務請各機關團體,於108年1月16日前,將107年12月13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公職人員迴避情形,函報予花蓮縣政府政風處,俾利統整後向監察院彙報。如107年度貴機關或所屬機關團體,或指派、遴聘或聘任之公職人員均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事者,則無庸彙報。
三又依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或指派、遴聘或聘任之機關團體。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鑑於修正後之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業將「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列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則公職人員於涉及其機要人員(即關係人)考績之評擬及覆核等人事措施時,均應依本法第6條規定自行迴避,同時以書面通知前開機關團體,並依本法第10條規定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故凡進用機要人員之各機關團體,應依法彙報107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涉及機要人員人事措施之迴避情形,併予敘明。
四、公職人員通知機關團體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機關團體彙報公職人員之迴避情形等所需範例表單,可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利益衝突迴避」下載。

 

:::
展開 | 闔起

文章類別

:::
[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