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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管理員 - 人事室 | 2018-12-27 | 點閱數: 584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12月19日府人訓字第1070247589號函辦理。
二、按本規定第一點規定:「關於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部分:(第一款)公務人員在職務上對民營事業機構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其董、監事職務。(第二款)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以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為限;事業機構,以事業總機構一級副主管及分支機構(附屬單位)首長以上之主管人員兼任為限。(第三款)各機關(構)學校專任聘僱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合先敘明。
三、又按本規定第二點規定:「關於公務人員兼任財團、社團法人董、監事部分:(第一款)各主管機關應澈底檢討派兼財團法人董、監事情形,如非確屬業務需要,均不得再派員兼任。(第二款)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以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為限;事業機構,以事業總機構一級副主管及分支機構(附屬單位)首長以上之主管人員兼任為限。(第三款)各機關(構)學校專任聘僱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捐(補)助財團、社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併此敘明。
四、本規定第五點規定,公務人員兼職者,其報酬之支給,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
五、檢陳公文、本規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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