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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管理員 - 人事室 | 2018-12-26 | 點閱數: 562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12月21日府政行字第1070251788號函辦理。
二、按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略以:「(第一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第六項)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合先敘明。
三、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十萬元。
四、旨揭公告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五、檢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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