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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管理員 - 人事室 | 2018-12-26 | 點閱數: 617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12月14日府政行字第1070248871號函辦理。
二、依新修正本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前述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四、檢附公文及旨揭【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範本、揭露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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