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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管理員 - 人事室 | 2018-12-24 | 點閱數: 554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12月19日府人訓字第1070250830號函辦理。

二、107年12月17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 1070212874B 號令訂定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釋令,並自即日生效。
茲夫妻同時育有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與養育雙(多)胞胎子女所 負履行照顧之責任及需求,宜有衡平考量之必要,爰參照教育人員留職停 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養育3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者 ,不以一方申請為限」,教育人員同時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服務學校、機 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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