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府補助(委辦)本縣所屬學校之計畫經費,改以本府財 政處財政電子化系統產製「支票(e企)付款記錄一覽表」 作為支出憑證,本縣所屬學校可免再檢附領款收據,縮 短撥款期程。
(二)基於現行實務作業,修正「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僅工 程採購逾15萬元者需檢附,刪除財物及勞務採購部分, 以提升行政效能。
(三)為使本府教育處及各校請款與結報流程有一致性規範, 將「花蓮縣屬各級學校請款與經費結報流程圖」納入本方案。
(四)配合旨揭簡化方案之修正,併同辦理「花蓮縣地方教育 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常見疑義問答集」部分 文字修正。
(五)各項檔案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