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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管理員 - 教務處 | 2017-09-11 | 點閱數: 1273

本助學金名稱定為「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助學對象及助學金額:

一、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二、助學金額:

國中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申請條件:

一、 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除第()()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處理。但經本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

(一)助學金申請書。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四)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五)六個月前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二、變故事由發生於六個月內者,請由學校轉介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專案辦理。

三、 本助學金之申請,一戶以一名為原則,惟符合申請資格子女在4()以上者,得增加一名(請同信封郵寄),但助學名額由本會審核決定。

  審核程序:

本會依本辦法之宗旨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審核程序分為:

一、收件: 檢視申請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證件未齊全者通知補件;不符資格者、申請書空白未填寫者,不予受理及退件。

二、初、複審: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兩組志工分別進行初、複審。

三、決審:由本會評選小組進行決審,決定核發名單。

  申請時間、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校內申請截止時間:

9月16日止

二、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頒發時間:第一學期為每年十一月底。

(二)頒發方式:1. 本助學金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2. 本助學金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以郵寄方式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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