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10036678號 |
附件: | 1、實施要點。2、申請表。 (1110036678_ATTACH1.pdf 1110036678_ATTACH2.odt) |
主旨: | 本縣110學年度第2學期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 ,自即日起至111年3月18日(星期五)止受理申請,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花蓮縣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實施 要點」辦理。 |
二、 | 各校應將符合資格者依規定提出申請,以維護學生權益。 |
三、 | 申請書(如附件)請詳實填具,申請證件如使用影本者,應 由學校註明「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查驗人職名章。 |
四、 | 就讀公立學校之軍公教遺族或傷殘榮軍子女,其父或母為現任軍公教人員者,請由其服務單位開具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
五、 | 因本府已實施教科書免費政策,為避免重複補助及學校作業 繁複之情形,本年度將扣除教科書書籍費(至多以扣除補助金額800元或400元為限)。 |
六、 | 請領本優待金者,不得重複申請學雜費補助;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分者,依規定僅能擇一辦理。 |
七、 | 另請各校辦理學生申請補助時,依「本縣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實施要點」確實審查並加強宣導,避免造成當事人不諳規定,重複申請政府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