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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管理員 - 人事室 | 2021-03-12 | 點閱數: 480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3月11日府人訓字第1100047288A號函辦理。

二、旨案規定亦得作為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據。

三、檢附公文、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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