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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管理員 - 人事室 | 2020-03-31 | 點閱數: 541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3月30日府教學字第1090056240號函辦理。

二、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三、檢附花蓮縣政府、勞動部函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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